【新唐人亞太台2010年8月30日訊】新聞鏡頭轉回台灣。台中市一所國小的校長涉及隱匿校園性侵害案件,但目前法令無法可罰,讓這位校長只被記1小過、罰款3萬元,又轉往他校參與校長遴選。人本教育基金會和立委田秋堇今天召開記者會,呼籲相關單位應該修法,對隱匿校園性侵害的教育人員課以刑責。
這起校園性侵案件發生在96年10月,當時涉及性侵多位國小學童的謝姓男老師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6個月定讞,不過案發當時,他任職的台中市一所學校校長,卻隱匿通報、並阻止家長間的聯繫,不讓家長知道校方召開性平會。
人本教育基金會中部辦公室主任 張碧華:「我們主動上法院舉發,歷經這麼久,我們得到的結果竟然是一審無罪、二審無罪。」
人本基金會和受害學童家長氣憤表示,依現行法律,根本無法可罰。
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馮喬蘭:「她(校長)雖然已經知道有性侵案了,可是因為沒有通報、沒有到司法單位,所以它不叫司法案件。」
立委 田秋堇:「我們整個制度的設計,是這些校長不通報比通報,他的日子比較好過,所以為什麼一定要把這個紅線放在裡面,就是刑事責任。」
立法院今年5月已通過附帶決議,希望主管機關配合修法,嚴懲校方知情不報。
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馮喬蘭:「修正條文草案,就是在<性別平等教育法>能夠加入: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性侵害事件,不為通報、虛偽或遲延通報,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代表出席的教育部內政部官員表示,會將建議帶回,納入未來研議修法參考。
新唐人亞太電視 陳進交 張明筑 台灣台北報導